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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型光電、生態保育及農業生產之競合:建立社會生態系統整合治理之新典範

CIRES研究⼈員:戴興盛

我國目前涉及地面型太陽光電發展的治理體制(含機制與組織),在理論層面與實務層面顯現基本的缺失,以致於造成重大之治理缺口,從而導致能源轉型過程之延宕甚或失敗可能,或導致在環境、經濟、社會層面的重大負面衝擊。另一方面,在鑑別治理缺口的同時,在臺灣現實脈絡下,應該結合整合計畫的研究成果,以整合之社會生態系統治理模式,改善研究個案之治理過程,並獲得較佳之治理結果,並反饋至我國一般性之再生能源治理體制,使再生能源之發展得以和生態保育、農業生產之目標協調並進。

 

本計畫的核心工作為處理地面型光電、生態保育、農業生產競合所涉及之整合性社會生態系統治理議題。

 

協助釐清研究議題之治理脈絡,並與其他子計畫、多方權益關係人共同界定議題範疇與規劃研究計畫。計畫執行過程中,協助整體計畫與多方權益關係人共同合作進行研究工作,共同尋求問題之系統性解方。並且共同合作展現與擴散計畫研究成果,推動社會對話與社會學習,將研究發現反饋至治理過程,使研究結果得到實質之社會影響力。

以建立地面型光電發展之社會生態系統整合治理模式為目標,研究地面型太陽光電議題在花蓮地區所涉及的過程、機制與組織,以及眾多行動者之行動與其交互影響,並以行動導向研究之取徑,實際上去改善治理之過程與結果。我國再生能源治理體制目前所顯現的缺失、治理缺口,以及根據這些分析,研究與建立完整之治理制度。當前地面型太陽光電實際的治理過程、機制與組織,以及眾多行動者之行動與其交互影響,包括從社區、地方、全國之多層級治理。過程中如何影響階段性的治理結果,包括環境面、經濟面與社會面。根據治理過程研究的持續反饋,以及整體計畫之地景尺度生態評估與生態社會經濟評估架構所獲得之研究發現,本研究團隊應建議改善治理之實際方案,並透過行動導向研究,測試建議方案在真實情境中的影響,進行反覆之回饋與修正。

 

這些回饋與修正可能包括對特定目標,進一步到對政策,甚至最終涉及對整體治理制度。換言之,本研究的目標是,在地面型光電治理議題中,建立調適性治理(adaptive governance)與多層級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的新治理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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